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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根据这个新的政策,孩子是可以落户男方的,只有指定的中央部委及办事处及学生集体户口的不能办理的,现在都可以办理了。你贴的是原来的老的政策。具体你可以再去派出所咨询一下。有什么消息可以,回复下。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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