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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昆明3月30日电(记者李发兴)3月29日,云南省公安厅推出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其中提出,全面开放人才、就业落户政策,在城镇地区,可先落户后择业;在乡村地区,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入乡创业兴业人员、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 “我们全面畅通了城镇地区自有房屋落户、租赁房屋落户、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人才落户4个渠道,实行全省统一的‘零门槛’落户政策。”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党委书记陆永昌介绍,在城镇地区,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或者职(执)业资格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获得功勋和荣誉表彰人员(含三等功及以上功勋人员、县级及以上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含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者城镇居住地、就业地的社区集体(家庭)户口。 在乡村地区,任聘用期内的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入乡创业兴业人员,以及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农村优秀人才回引计划中回村任职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籍迁移至任职村或者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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