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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独生子女的父母投靠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可以投靠,即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才可以投靠: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扩展资料: 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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