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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政策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6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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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2016〕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6〕2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6年养老金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标准

  

(一)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80元;再以本人2015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80元;再以本人2015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2015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5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对2015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5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0年出生)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对于2015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5年出生)、年满75周岁(1940年出生)、年满80周岁(1935年出生)的人员再增加20元。

  

二、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016年08月23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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