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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和引进的人才或者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的,经过亲友的同意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对于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或倒闭或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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