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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户口迁移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会随着户口的迁移而有所改变: 1、当事人户口迁移出当地的,就不再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而应在当事人的配偶户口所在地享受该待遇(在迁入地是”居民户口“,或者接收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不能再享受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在当事人的配偶户口所在地是准入政策较高、公共服务较好的城市,而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或者发展景一般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移;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户口性质及迁入方的其他条件等,考虑户口是否随迁,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户籍改革,以后就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了。 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左边法律右边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左边法律右边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5,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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