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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在沪房地产权证》; (2)《在沪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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