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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海范围支内、知青,或悔唯铅因其他原因去外地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办理上海户口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范围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碧好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范围的合法住所处落户;3.外地无子女,其在上海范围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范围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范围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二)夫妻一方为上海范围外迁人员,其外地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范围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范围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范围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地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范围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3.上海范围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地配偶山庆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4.因其他原因去外地工作的原有上海范围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地配偶未再婚,外地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三)上海范围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范围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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