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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非转农”: 1、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未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且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有相应的“非转农”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的前提下; 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申请“非转农”后,以“农业户口”的形式,迁回原籍,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否则,当事人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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