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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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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1、外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后落户。持公安部签发《入籍证书》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连同居住、工作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华侨回国定居落户。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居住、工作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港澳台居民定居落户。台湾居民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同时持居住、工作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办理时限

  

1、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其他事宜

  

受理部门:引进人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审核、审批部门: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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