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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必须全部迁出,其实最终是以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迁证上的名单为准,准迁证上准予迁入几人,则迁出地派出所无条件办理迁出几人。 譬如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及市内;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迁入的要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手续。 可见只需迁移人的资料即可办理该人的户口迁移,不需户口簿所有人一起迁移。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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