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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3月28日电(记者周蕊)记者28日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将提高多个“民生标准”,其中,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的1620元调整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增至17元。这是上海第21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上海市人社部门在解释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时指出,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两项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记者了解到,从4月1日起提高的“民生标准”还有不少。比如,上海将连续第8年调整事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80元,分别提高到1065元/月、1120元/月、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此外,2014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4万元增至3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和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就业补助、工伤保险标准也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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