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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政策
外地户口如何将档案放在上海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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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

  

服务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市重大工程、重大领域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会员单位,所在(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在沪无直系亲属,未购买本市产权房。

  

适用对象:

  

1、外省市调沪的人员。

  

2、归国来沪定居的人员。

  

3、户籍挂靠本市原单位集体户口,工作流动后,无其它入户地的人员。

  

4、其它需要挂靠集体户口的人员。

  

服务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入申请材料:

  

1、外省市调沪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迁沪落户确认单、第二代身份证采集凭证。

  

2、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3、身份证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在沪住所证明。

  

市内户口迁入申请材料:

  

1、新单位在职证明。

  

2、原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3、申请入户登记表2份。

  

4、身份证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在沪住所证明。

  

户口迁出申请材料:

  

1、迁入地证明:房产证原件或迁入集体户口同意接收证明。

  

2、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凭证。

  

3、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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