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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户口簿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身份证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亲子鉴定证明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婴儿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其他 下列证明材料,需经办理民警选择后提供: 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分(县)局审核-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办理时限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办理地址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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