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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落户上海政策
申办居住证提供住所证明的相关政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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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其中居住在自购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住所证明,按照以下口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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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自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是《居住证》申请人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房地产权证书,应当复印除附图以外的完整信息。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以下版本:
1、《房屋所有权证》
1996年3月1日以前发放,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或者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2、《房地产权证》
绿证
1996版,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3版,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9版,发证机关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黄证
1996年至2000年发放,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居住证》办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书有疑义的,可以请办理机构或者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上海留学落户
二、关于“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种类: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2、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
3、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机构:
1、《居住证》申请人或其配偶承租市场化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已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的,无需重新办理。
2、《居住证》申请人配偶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依据本市廉租住房配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前往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
3、《居住证》申请人配偶作为承租人,租用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申办居住证提供住所证明的相关业务问答
问:房地产权证必须是本人的名字吗?
答:房地产权证上可以是本人名字,也可以是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留学生落户政策
问:我的房产证是咖啡色封面,能否作为申办居住证的住所证明?
答:可以。咖啡色封面的房产证是本市在1996年3月1日以前核发的,叫《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3月1日以后核发的叫《房地产权证》,有黄证和绿证两种,其中绿证有多个版本。这几种房地产权证书都是合法的产权证明。
问: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上的承租人是我丈夫的名字,没有我的名字,可以吗?
答:可以。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是居住证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
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哪里办理?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以后,租赁居住房屋的,都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但是,如果居住证申请人的配偶承租的是廉租住房,应当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办《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
问:我住的是公有住房,是否需要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答:如果申请人配偶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只需提供《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即可,无需申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问:我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到哪里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答: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如果居住证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也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留学生落户已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的,无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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