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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 法 沪府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二年二月十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 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 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 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 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 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 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 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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