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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落户上海政策
我现在有个小孩做了亲子鉴定不是亲生,怎样才能上到我户口上呢!我跟我老婆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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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估计要去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了

  

一、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三、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须持以下证件、材料,收养人是国内公民的:(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无婚姻关系的,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4)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5)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儿童体格检查证明;(6)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有关证明;(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2寸合影照片2张,单人相片各2张;(8)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在福利机构收养的,提供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四、收养人所需证件证明材料齐备,可直接到高要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批,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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