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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投靠”人员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二、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 3、个人书面申请 三、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四、租住成套住房落户 租住成套住房落户应提供1年以上的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出租房主和承租人达成的出租房屋落户协议(协议应当说明承租人变更居住地后应当主动变更户籍登记地址以及违反协议承担的责任和后果)、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实际租住情况证明、合法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县域落户无需提供)。 租住成套住房落户的,必须“一户一址”。出租房屋地址已经登记有户口的,同一地址不得重复登记户口。 在同一县区城镇已经登记常住户口的,不适用租住成套住房落户政策。 以上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县(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事项,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跨县(区)户口迁移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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