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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即同住人认定,就成为了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共同居住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在被动迁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其中,“实际居住”看似是一个很清晰的条件,但在实务中也并非没有争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指任何时间段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而并不是指在征收动迁时在房屋里实际居住。 同时,“实际居住”会存在着一个举证问题,目前各法院对“实际居住”的举证责任归于何方还不能完全统一,也未明确何种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实际居住”这一客观事实。实务中一般会先看户口迁移情况,再结合原被告陈述判定,另可参考证人证词或居委出具相关证明,但也存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尴尬情况。 最后,“实际居住”也并不是认定同住人的必然条件,而是存在例外情况。现实中也存在着某些情况,不能“实际居住”是由于客观条件或者家庭矛盾造成的,未“实际居住”人基于谦让或家庭和睦的考虑暂时性放弃了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此时如简单根据是否“实际居住”而剥夺该方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则明显会对未“实际居住”者有失公平。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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