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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的问题,首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满10年,且年满35周岁,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但是您的结婚登记时间必须是连续的。 关于结婚后上海户口落户的政策问题,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投靠落户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4、被偷靠人同意接受的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6、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10、申请人户籍地无业或退休凭证等。 【相关政策】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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