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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户口-僧人、道士户口迁迁入户口-僧人、道士户口迁移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迁入户口-僧人、道士户口迁移。 二、事项编码 三、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五、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六、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入的10个工作日核准。 七、受理时间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八、申请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流程图 省内迁入: 省外迁入: 十二、办理方式 服务窗口办理。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 十五、监督投诉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六、咨询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七、行政复议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八、行政诉讼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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