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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落户上海政策
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我结婚已有10年,按照规定可以把户口迁移到上海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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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法律右边意见】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所以女方是无权分配房产的,但基于自由原则可以与男方协商。

  

2、彩礼在左边法律右边并为给予规定,但彩礼属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赠与。不属与夫妻共同财产。左边法律右边对返还彩礼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但您的情况不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

  

3、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1、《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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