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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全文,更多相关《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2017】》请在上搜索。 1、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口。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 2、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 3、人简历自我鉴定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 4、四章项目变更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5、,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 6、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个人。 7、办理:(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8、户口。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 9、登记。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讲担当转作风抓落实,单位员工转正申请书,毕业。 10、历模板大全,求职简历范文,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总结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 11、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 12、)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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