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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民在上海市内迁户口的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直接到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二、经办理民警选择后,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2、《(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及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迁(移)出地《居民户口簿》(系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4、迁(移)入地《居民户口簿》; 5、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迁移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6、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书、《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7、迁移人与迁入地户主的关系证明(非亲属除外); 8、60岁以上老年人当面同意并签名的同意意见书; 9、迁移人的入户申请书; 10、申请非直系亲属户口迁移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或房屋动迁、出售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11、户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联合签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2、劳教公安处、市局农场分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13、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资料来源:上海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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