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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落户上海政策
现状二:黑市户口行情上涨由来已久,未来似乎也不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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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人口迁徙管束较为粗放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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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提出“随母落户”原则。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详细]

  

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装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继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1994年,取消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3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使部分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户籍问题。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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