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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上海的,可以通过夫妻分居及夫妻投靠政策进行户口迁移,分别对照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以及上海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下面是夫妻投靠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 哪些人符合投靠落户政策?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且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以上条文基本罗列了可以投靠的类型,这是当前上海户口迁入的最简单的方法,具体操作步骤参考当地户籍派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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