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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定于2009年9月12日发放。按照文件精神,考试合格人员经验证后方可领取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初、中级资格证书人员需提交的资料: 1、成绩查询单(特别提示:由考生自行从考试院网站下载,并在成绩查询单上签名)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本人身份证(代领证书者,还需同时交验代领人身份证) 二、领取中级资格证书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资料(均须原件)。 三、领证地点:上海市南洋初级中学(大木桥路40号,近肇嘉浜路) 交通:轨道4号线、104、205、41、43、45、72、89、17、814、572、575、872路等公交车可达。(领证点无泊车条件) 四、领证时间及安排: 注: 1、在嘉定、奉贤、青浦、宝山、金山、松江、南汇、崇明财政局以及梅山地区报考初级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初级资格证书在当地领取。 2、如9月12日证书集中发放日无法到现场领证者,可于今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2:00—4:30)按照上述领证要求办理补领手续。补领中级资格证书人员须先到市财政局会计处(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办理审核手续,再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303室,近斜土路)验证后领取证书。补领期限过后,逾期领证者将安排在2010年度会计资格证书领证工作当天统一发放。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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