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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沪籍应届生落户新政策: 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后简称为办法),应届毕业生如果达到上海市政府所规定的标准分72分,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便可在上海落户。 二、人才引进落户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三、居转户新政策: 在上海工作的居民凡持有《上海居住证》达七年及以上者,且在持证期间依法合规缴纳上海社保和相关所得税,则可以持有效证件向上海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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