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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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