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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没有关联性,不是同住人,没有答纳份额。 我们需要明确同住人要满足“户籍”、“实际居住”和“无福利分房”这三个条件。但是知青及知青子女由于历史原因的特殊性,当知青及知青子女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回沪时,由于房屋居住面积狭小等原因,很难再居住其中,因此对于上述三个条件中的实际居住条件有所放宽。静安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中也载明:“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清悄没,亦不应轻易否运竖认其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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