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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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