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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市内四区工作或居住满一年。(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年满5年,并且与符合本市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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