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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这一规定可知,与拆迁补偿直接挂钩并占据大比例的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和实际情况计算其他各项补偿,弥补被拆迁人因搬迁承担的其他损失。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户口并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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