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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提交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说明。至于户口登记的姓名方面的要求,就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报出生登记时,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应当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户口登记的第一个姓名,同时申报更改姓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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