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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媳妇落户上海的规定: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十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十年、年满三十五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七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七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五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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