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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一)核准条件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二)需审核证明材料1、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2、非婚生婴儿(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出生医学证明》;(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三)办理步骤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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