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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 初中学生转学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转学联系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委审查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高中学生转学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向区县教委申报,经区县教委审核批准后,将“学籍变更登记表”转给转入校。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区县教委,经批准后由转入区县教委负责到市教育局中学处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由市教育局中学处重新编发学籍号。 本市市区学生在本市内不准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初、高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也不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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