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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根据上海的户籍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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