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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由各市县公安分局受理签发。具体的申领程序是: 1.具备申领临时身份证条件的公民,申领人本人到场申请办理的,凭申领人本人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凭申领人本人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在办理的同时,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 2.市县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3.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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