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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的条件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领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没有不利于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为领养子女登记户口所需的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民政局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之后带所需材料去公安机关为被领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即可。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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