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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在中国就业,具体可参考下面信息. 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的张处长明确表示,外国留学生不允许在华直接就业。2000年1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力市场处高处长也表示,外国留学生在华留学期间,不许打工,留学毕业后必须回国。留学生留学期满毕业回国,有一定工作经历后,可以以就业者的身份来华就业。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行为,保障合法就业的外国人权益,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6年1月22日联合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据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士介绍,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此制度分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申领职业签证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三个方面。外国人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实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有关人士还介绍,由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实际工作,将讨论修改《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境外人士就业管理工作。修改的总原则是:未来应重点引进管理与技术等高端领域、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人才,而对低端劳动力的引进要慎之又慎,鼓励引进高端人才,但也应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通过修改,使政策法规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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