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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维持现有政策呢还是会缩紧呢 1、政策有效期 新政策是从2021年1月开始实行的,有效期截止2025年11月30日(旧政策无效) 2、留学生学历条件 a.1倍社保基数连续缴纳半年 1、境外获得博士学历,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低于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博士也不能少于半年。 注意:非高水平博士,新政要求在境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65天,中外合作培养的博士不得少于180天。 2、在境内“双一流”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在境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80天。 注意:境内双一流本科+境外非高水平硕士。 3、在境内非“双一流”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在境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80天。 注意:境内非双一流+境外高水平硕士 4、境外高校获得本科+硕士学位,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80天。 注意:境外本硕连读 5、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学士学位,学习时间不得少于720天。 注意:境外高水平本科 6、境内已经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副高级职称等,去境外学者访问,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65天。 注意:访问学者要求境内已经有条件,才能符合要求。 b.1.5倍社保基数连续缴纳1年 1、境内非双一流本科+境外非高水平硕士 2、HND本科+硕士 3、境内大专+境外硕士 特殊情况 1、合作办学 2、国内学校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情况; 3、国外合作办学学校不论是否世界高水平都以一年1.5倍社保基数进行累计。 一年1.5倍合作办学本科要求: 国内非双一流境外非高水平本科,在境外学习时间不少于365天。 一年1.5倍合作办学硕士要求: 国内非双一流且境外非高水平本科,在境外学习时间不少于180天。 满足以上即一年1.5倍。 3、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调价 公司资金必须在100万元人民币,在本市依法纳税,信誉良好。(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1.公司总部在外地,在分公司上班需满足的条件: 上级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分公司系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是无注册资金。 2.劳动合同必须与上海分公司签订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聘用方必须且只能有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跟总公司签的话,不符合落户条件) 3.社保及个税必须由上海分公司缴纳申报社保个税 不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缴公司代缴,个税必须由社保相匹配,不能因为总部是外地就将个税申报在外地,必须由上海分公司在上海申报。 4、其他的必要条件 1.回国后首份工作不在上海,但是之后在两年内到上海工作纳税,也是可以落户的; 2.跟旧政相同,毕业后待在境外,最好提供部分证明; 3.关于待业时间问题,结课后待业期不得超过两年。 4.最近的统一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21年7月,新社保基数为/月。 5.个税和社保基数补缴的不算累计。个税和社保基数补缴的不算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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