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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归留学生申办上海户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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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Ranking’sAcademicRankingofWorld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激励条件第一款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三、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办材料均须清晰原件上传,网上受理通过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按系统导出的材料申报清单至受理点提交纸质申办材料,核验原件。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单位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3.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4、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有人事档案保管资质的,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单位党委章。

  

5、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二、主申请人材料

  

1、学历证明包括: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学位证书、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2、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承诺与授权。

  

6、符合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

  

(2)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包含职位、岗位描述、薪酬等信息),并提供公司组织架构图。

  

(3)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提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函》。

  

7、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1)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2)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8、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

  

9、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包括:

  

(1)自有产权房:房屋有效权证。

  

(2)直系亲属产权房: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入户意见书。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家属随迁材料

  

1、配偶的身份证正反面,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子女出生证(子女国外出生的,另提供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3、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4、配偶承诺与授权。

  

5、配偶的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6、配偶和子女的在沪落户地址材料。

  

7、配偶或子女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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