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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2、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如果你想要落户上海,还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上海落户的资格,这里有一个落户上海自测小工具,赶紧抓住机会,一分钟精准测出你的上海落户资格! 点击查看你是否能在上海落户:上海落户条件自测(一分钟精准测算)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注意: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 (2)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3)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1、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2、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 (1)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2)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 (3)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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