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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项目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社区警务科 实施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派出所 决定机构 派出所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即办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左边法律右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申请条件 拟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 申报材料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是否收费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流程 受理-确认 是否支持邮递办理 是 受理形式 派出所受理 办理地点 各属地派出所(地址信息可在系统首页“服务窗口公开电话”一栏中查询) 工作时间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东港、凤城、宽甸 夏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网址 联系电话 东港:0415-凤城:0415-宽甸:0415- 振兴:0415-元宝:0415-振安:0415- 合作区:0415- *涉及派出所业务请返回本系统首页查询各派出所公开电话 投诉电话 东港市局:0415-凤城市局:0415- 宽甸县局:0415-振兴分局:0415- 元宝分局:0415-振安分局:0415- 合作区分局: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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