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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单位招聘在海外的出国留学人员或者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5]34号)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 (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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