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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信誉良好,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 二、归国留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归国留学生取得的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大学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累计出国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大学(中央直属和中科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双一流”建设大学)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国(境)外高校就读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大学取得全日制本科、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出国读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出国读高水平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副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继续深造,担任访问学者一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要求,但在国(境)外大学取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 本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包括国内专科起点本科、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毕业证书(HND)、国内合作教育计划外招生及学分转移等。且本科阶段以外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合作办学形式和国内计划外招生学分转移);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的毕业生,既要取得国内学位,也要取得国外(海外)学位。 本款第五项所称国(境)外学士学位为至高学位的,不包括国内专科起点本科、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毕业证书(HND)、国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及学分转移等。本科阶段以外的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至高学历为硕士学位的,国外(境)学士学位可免于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包括合作教育和国内计划外招生学分转移等形式)。考入国(境)外大学后,如果有国内校区或分校的学习经历,在国外获得的累计学习时间和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考入国(境)外高校后,如利用暑假通过国内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在国外获得的累计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80%。 以国家公布的国内“双一流”高校名单为准。国外高水平大学参考《泰晤士报高等教育》、《美国新闻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排名《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公布的世界500强大学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准。 留学人员出国(境)留学取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颁发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的学位证书颁发机构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继续在本市工作,依法与本市有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就业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款奖励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款前四项条件的人员,近六个月连续缴纳不低于本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款第(五)项条件的,连续12个月缴纳不低于本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年度缴费基数以官方公布的数字为准。 原则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个人所得税缴纳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的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和其他第三方缴纳的,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定。 3.留学回国人员应当是本单位急需、发挥重要作用、需要长期使用的人才。应依法与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及以上,自网上受理之日起3个月及以上有效(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在申报前完成试用期);原则上派遣人员不属于招标范围。4.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没有犯罪记录,不适合申请上海市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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