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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经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服务。 1、在国外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2、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且学成回国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 5、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请参考《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左边明信右边》流程。 1、回国赴上海、深圳工作的留学人员不需要在我中心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办理要求和相关手续请咨询当 地人事局(引智办); 2、申请在京落户的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请将申请材料交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中心不受理个人申请; 3、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不 在我处办理相关手续。 4、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手续请本人到中心递送申请材料; 5、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均只能办理一次,过期、丢失后果自负,请留学人员务必自行复印留存。 6、就业落户业务收取100元。 7、已在国外入籍的留学人员回国不能办理落户及就业报到手续。 8、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也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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