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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需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供应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托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留学生落户材料 单位提交资料 1、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4、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6、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①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②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③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聘请权授权书;④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7、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8、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供应本企业验资报告。 个人提交资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化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供应国外进修证明(附举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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