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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派遣及落户手续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在国内已具有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研究、进修连续一年以上;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户口所在地落实了工作单位。 二、服务对象 1.在国内从未办理过分配就业手续的学生,出国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2.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等各类留学回国人员。 三、需提交的材料(验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本人: 1.国内及国外大专(含)以上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2.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内博士在国外进修、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位证书认证,以及国外单位的进修或学习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 5.本人护照首页和首次出国留学签证页。 6.如需办理跨省、市落户,持家庭户口本者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和 本人页;持集体户口卡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已经注销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如果档案仍保存在原单位,还需提供辞职或离职证明。如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即可。 8.在线填写《留学回国人员信息注册》 (二)未成年子女随迁: 1.国内出生的,出具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同时出具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2.国外出生的,出具出生证明及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结婚证。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由代理点对原件进行审核,并加盖代理点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四、办理费用 就业、落户、子女办理手续费每项分别100元;特快专递邮寄费20元。 有关事宜请致电028—,联系人:肖功烨,E_mail:,网址:。 学位公证网站 学位认证网站 完成研修或学业准备回国的留学人员,可以向教育处申请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留学人员学习期满回国前,应提前与教育处联系,并提供下列5份材料以便教育处为其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1)完整的《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从注册系统打印),留学人员在登记注册系统内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30天后可以打印出登记表,在办理留学回国证明前,登记表处于“未审核”状态属于正常情况,留学人员在递交了申请材料办理了留学证明后登记表就自动生成为“已审核”状态。 (2)学位生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包含论文成绩的完整成绩单复印件;非学位生提供导师评语(英文,打印在公函信纸上,需导师签名)。 (3)留学小结(内容包括学习情况、文化生活体验、留学感言或感受等),留学小结一般为一页纸的篇幅,用中文写,不能少于300字,过于简单和敷衍的小结将被判为不合格,需要重新提交后才能办理回国证明。 (4)回国机票复印件或电子机票。 (5)写好邮寄地址并贴足邮资的信封(简称“回寄信封”)。注意: 1、回寄信封是用于寄回《留学回国证明》,需要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 2、回寄信封正面中间位置写收信人地址,正面左上角请写上教育处地址(便于万一投递出现问题时退回教育处); 3、如需寄往国内,除国名以外,详细地址请用中文书写以便于国内邮递员准确投递; 4、如果回寄信封上的收件人不是《留学回国证明》申请人,请在回寄信封右下角用铅笔注明申请人姓名。 关于回寄信封上的邮票:如果是寄往瑞典境内的接受地,只需要贴6克朗的邮票;如果是寄往中国,需要贴上12克朗邮票。 (6)对于留学两次以上或者取得两个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教育处要求按照最近一次的留学身份注册登记,不需要每次都登记注册,这样在办理留学回国证明时以最后一次的留学身份开具证明,在本次证明上加注前几次学位取得的相关信息。 材料提交方式:邮寄(教育处地址为Sk?ldv?gen10,,Djursholm,Stockholm,Sweden) 费用情况:免费。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好寄出。 留学人员回国寻找工作时,国内用人单位一般要求本人出示由使馆教育处开具的回国证明。同时,归国留学人员还可凭该证明购买国产汽车时享受免去进口零部件海关关税和上牌照时免交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优惠详情请见.cn 邮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手续办法(针对广西民族大学) 一、就业报到证的作用《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上面的日期与工龄的开始年限、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交纳年数有关,也是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必备的资料。(请同学们务必办理报到证完善档案否则后患无穷)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回国就业、落户手续须出具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在线申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入“就业落户”栏目,选择“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留学人员登录/注册”注册后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在办理机构处请选择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并提交申请(状态为“已提交”)。 (2)、将以下资料用EMS邮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2、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3、单位接收函原件(格式样本附件1); 4、档案保管证明原件(格式样本附件2);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请提供原户籍管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三、所有复印件均需接收单位进行核实 在每一张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费用 1、申请人将上述规定材料的复印件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层回国处乌洁收邮编:备注一栏注明“办理就业落户”。所有复印件均需所在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并在每一张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请随申请材料寄一张填写好回邮地址的EMS快递单(如收件人不是申请人本人,请将申请人的姓名写在快递单备注一栏),并记好快递单号以便之后查询快递进度 3、汇款:就业、落户办理手续费每项分别为100元,办理就业手续和落户手续共需手续费200元,每人每次缴纳单项服务费50元。(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只需办理就业报到证,而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需同时办理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请将就业落户费用和服务费(150元或250元)一并汇到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户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号: 如需退款,每笔退款,银行收取5.5元手续费; 注:(1)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单的“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和就业落户费用,填写格式如下:“XXX就业落户费”。 (2)办理完汇款手续后,请将汇款单存根的清晰复印件附于申请材料内寄至我中心。 (3)汇款单为查询款项是否到账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注:接收单位不在本人户籍地的(如:接收单位在南宁市,本人户籍所在地为横县)请记得就业、落户两项一起办理!接收单位在本人户籍地的(如:接收单位在南宁市,本人户籍所在地为南宁市)只需办理就业手续一项。 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手续办理指南 一、申报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7.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1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5.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户口迁移流程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常见问题解答2009-05-1 51、为什么需要办理就业报到证和落户手续? 为留学回国人员开具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提供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服务。这项业务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办法,目的是协助国内用人单位完善人事劳动手续,方便留学人员顺利就业。服务对象主要是从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出国前已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留学人员回国后落实好工作单位,办理就业报到证,以便日后进行调档、转正定级等人事劳动手续。落户介绍信可以帮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工作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如果留学回国人员回原户籍所在地工作,则无需办理落户手续。 2、哪些在京单位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就业落户需按照单位立户管理办法进行? (1)、在国家工商总局或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注册资金必须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法人企业(含外资企业); (2)、在北京市各级编制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市属事业法人单位; (3)、在国家民政部门、北京市民政部门、司法局等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在京社团组织、专业协会、合伙制事务所等。 3、如何判定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的具体确定要参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等。对于单位性质有疑问或不确定,我中心将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4、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1)联系并落实好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其类型和“单位立户管理办法”到中心办理立户手续并承担相应义务。 (2)准备申请材料。留学人员根据就业单位的类型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如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档案调入和户籍确认等。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办理相关材料如接收函、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档案保管证明等。 (3)登录中国留学网 留学人员点击“就业落户”栏目,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按照网上要求,将所需申请材料交聘用单位。 (4)聘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审核。(5)得到领取审核结果通知后,留学人员本人带身份证件领取就业、落户文件。 5、为什么要由聘用单位代为留学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依法履行完善人事劳动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和用人制度,了解办事流程,他们的协助可以方便留学人员更快更好地投入业务工作。 6、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是否有年龄限制?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只有45周岁(含)以下留学回国人员才可以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7、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就业落户手续能否同时办理?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时审核的重要文件之一,所以要在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之后,才能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8、未曾出国,通过远程教育或其他非传统学习方式获得了国外学位,能否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通过远程教育获得国外学位的,目前国家没有对此类问题的相关政策,所以还不能办理。 9、在国内外均有学习经历获得了国外学位,能否申请就业落户手续? 在国内外均有学习经历,持有《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回国两年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10、实施外国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毕业生,能否申请就业落户手续? 只获得外国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非在职全日制毕业生,并且已经获得《中外合作办学学位学历认证书》,毕业两年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左边明信右边》手续。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毕业生不在服务范围内。 申请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毕业后回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要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二是毕业后在聘用单位所在地已经办理落户手续后需要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11、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时,其父母、配偶和子女能否随迁? 我中心只能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的落户手续,子女、配偶以及父母户口随迁不属我中心的业务范围,请在本人办完落户手续后,自行到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办理子女、配偶及父母的亲属投靠手续。 12、档案在自己手中,如何出具档案保管证明?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或本人人事档案。 如果档案在个人手中,请联系聘用单位保管档案或委托其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由其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也可以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存档手续,具体要求请查阅中国留学网“留学存档”栏目。 13、到全国各地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手续都可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办理吗? 到上海和深圳就职的留学人员落户手续请直接找当地人事局(引智办)办理,赴港澳台工作不存在落户问题,赴其它城市的落户手续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 14、本人无法来办理有关手续,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在京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在京聘用单位负责递交申请材料。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必须亲自来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 在京外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只要将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15、工作单位不在北京,是否必须来京办理手续? 在京外就业的留学人员可以通过我中心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代办,也可以自己邮寄办理。 具体方法请查阅中国留学网“就业落户”邮寄办理相关内容。 16、出国多年,档案和户口都不知道在哪里,如何办理? 档案一般存放在出国前最后就学或就职的单位,或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上述单位出具档案保管证明。出国时间较长的,户口有可能在毕业学校、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原籍派出所注销;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17、已经办理过就业报到证,又更换了工作单位,是否需要重办? 不能重办。自留学人员到就业单位履行就业报到手续开始,获硕士学位留学人员3个月/本科学位留学人员1年后,用人单位或者相应人才服务中心就可以为留学人员做转正定级等手续。之后更换单位只需在单位间办理调动手续即可。 18、已加入外国国籍,能否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已经加入外籍的华人不能办理中国户口或就业报到证。 19、如何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北京市政府为鼓励和促进留学人员在京工作和创业,推出《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制度,该业务由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办理,具体办理要求和手续请登陆 20、获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后,申办北京市落户手续应由哪个机构办理? 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只能办理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京落户手续。 21、为什么到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要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如何办理?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聘用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了更好的保障留学回国人员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动人事纠纷,因此要求出具相关社保证明。 社保证明需要在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区级社保中心开具,具体开具要求请咨询相关社保中心,各社保中心有各自的标准格式。 22、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地址有几种选择? 如果在落户城市有自己的房产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定义以公安机关的要求为准,一般只包含配偶和父母),可将户口落在对应的地点;如果就职单位有集体户口或者在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有集体户口,必须落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 23、能否将户口落在其他亲戚朋友家? 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24、如果出国前是农业户口,回国后能否直接办理跨省市落户? 不可以,必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户口才可以迁移。(我国某些省市户口已取消二元制,不再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该类省市居民就不适用此款规定。) 25、出国前由国内毕业院校办理的“户口迁移证”仍在自己手中,回国后能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不可以。根据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必须先回原籍落上户口后再持原籍户口本办理到其他省市的就业落户手续。出国前毕业于北京的高校,毕业时间已超过两年且学生集体户口仍保留在学校的留学人员,必须先将户口迁回原籍,然后再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26、在哪些情况下,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档案调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1)接收单位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要求员工档案必须经我中心转递; (2)原档案所在机构没有相关资质而不能出具合格的档案保管证明; (3)聘用单位无相关资质跨省市调档; (4)其他需要调档的情况。 以上情况需要先将档案调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短期存档手续。在三个月的档案保管期内,留学回国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及落户手续,然后将档案和户口一并转往相关人才服务机构。 27、赴港、澳、台地区学习者,能否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根据相关政策,赴我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攻读学位或进修者目前可参照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法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台湾地区暂未开放内地人员赴台学习、进修等事宜,国家没有对于赴台学 习人员的相关政策,因此赴台湾地区学习、进修人员,暂时不能在我中心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 28.留学回国后到军队、武警系统工作,能否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就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不由我中心负责,请直接与总政、公安部等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29、回国后已经通过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地方人事与社会保障局(引智办)办理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和落户手续,是否还需要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不需要重复办理。 30、关于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如何界定? 答:依据相关留学政策规定,国(境)外连续学习时间满360天。 31、关于“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之内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中“两年”时间如何界定? 答:参照国(境)外学习课程结束回国前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中境外学习时间、以及留学期间护照出入境时间综合界定。 32、留学回国人员是否属于应届毕业生?能否签三方协议? 留学回国人员不分应届和往届,一律没有三方协议。 33、各阶段学位均在国外获得,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时是否需要认证所有学位? 只需要认证最高学位。 34、回国后到非户籍所在地工作,能否只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不办理落户手续,或者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办理落户手续? 原则上必须同时办理。(如果不符合落户条件,就不能单独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35、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能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此类情况的人员回国后须由国内毕业院校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36、如果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与留学期间的护照出生日期不一致能否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如果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中的出生日期与留学期间的护照出生日期不一致,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37、就业落户手续何时受理? 在京用人单位需要预约时间递交就业落户申请材料。 在京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要在接到邮件或电话通知后来领取就业落户文件。 在京外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在每周一至周五9:00-16:30来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更多信息请参阅中国留学网:就业落户栏目 CA数字安全证书申请及单位立户咨询邮箱: 邮寄办理及中外合作办学咨询邮箱: 在京就业落户需求计划及业务培训咨询邮箱: 就业落户相关业务咨询邮箱: 客服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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